近年来,杭锦旗辖区“三、四轮电动车”“老年代步车”上道路行驶数量不断增加,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。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规范道路交通秩序,有效遏制三、四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法律法规,杭锦旗交管大队决定自2024年3月5日起,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三、四轮电动车、“老年代步车”交通违法整治行动,通告如下:
(一)驾驶三轮、四轮电动车违反禁令标志、不遵守交通信号、闯红灯、逆行、随意横穿道路、不按规定车道靠右行驶的。
(七)依据国家标准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(GB7258-2012)对机动车的分类,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,属于机动车范围。目前社会上出现的“旅游观光车”“老年代步车”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,纳入机动车管理。
(八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条规定: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,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路行驶,而机动车是否准予登记,依据的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。“四轮电动车”因未列入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因此不能办理牌证,不予注册登记。
(九)此类机动车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,因此严禁上道路行驶或从事载客营运。属于特种设备的旅游观光车可以在公园、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。
(十)非法生产、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法律法规,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所得,罚款,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;构成犯罪的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非法生产、销售“观光车”或者倒卖“观光车”合格证的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应当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所得,吊销生产许可证。
(十一)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应当扣留车辆,依法处罚。
对于拒绝和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妨碍公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从严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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