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日,人民网公布了对“老年代步车”生产、销售、通行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调查,在网上引起热议;为使读者们对“老年代步车”有更加深入、全面的了解,本平台整合编辑了以上四部分调查相关图文及视频,以供大家学习参考:
5天后,驾驶人田某某所驾驶的四轮车以“老年代步车”的名字出现在当地交管部门的公开信息中,救援过程也被详细记载。
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分局大队以《汉中市南郑区发生一起老年代步车坠崖事故》为题,在其官方账号下详细记录了这起事故。
文中称,驾车人田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两人驾驶四轮汽油“老年代步车”去牟家坝镇打米,行驶至上坡路段时车辆失去控制,径直冲入16.3米的崖下河滩内,在河里浸泡了2个多小时后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。事故造成两人多处骨折,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。
南郑大队事故科负责处理此事的何警官告诉人民网《人民直击》,上述“老年代步车”实则为燃油车,车辆无牌照,驾驶人无驾驶证,车辆也未购买保险。
国家统计局2020年2月发布的《养老产业统计分类(2020)》中,“老年代步车制造”和“老年代步车销售”指老年人出行所需的三轮、四轮的助动车以及轮椅车的制造和销售。
一名轮椅车行业人士告诉记者,路上跑的“老年代步车”大部分是机动车,但又达不到机动车标准,打了擦边球,叫“老年代步车”。
工信部等六部委2018年印发的《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》将“老年代步车”划入低速电动车范畴,并指出其行驶速度低、续驶里程短,电池、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。
谈及坠崖事故原因,何警官表示:“当事人没有受过培训,没有驾驶证,当时走在3米宽的乡村小道上,开到路边后控制不住,来不及刹车,就冲到悬崖下面去了。再一个可能年龄也大了,手脚不大灵活。”
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,“老年代步车”四轮朝天,车辆已严重变形,两名老人横躺在车内,动弹不得。“驾驶员受伤严重,乘车人无大碍,车辆基本报废。”何警官说。
对于车辆的安全性,他称,从事故后车辆的受损情况可见一斑,“正常的汽车挡风玻璃破碎后,还是会连在一起,但这辆‘老年代步车’的直接成为散开的小碎片。”
为了解田某某伤情和车辆相关情况,记者多方联系当事人,意外得知田某某已离世,其家属表示不便接受采访。
田某某坠崖事故背后是每年数万起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。据网站2018年数据,近五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,造成1.8万人死亡、18.6万人受伤,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增长,近三年年均分别增长23.3%和30.9%。
外形酷似汽车,但没有上牌;驾驶人无驾驶证,闯红灯、逆行;乱停乱放,占用其他车辆停车位;私拉电线充电……
记者发现,“老年代步车”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多有发生。11月13日上午9点至10点,在北京市东三环一个交叉路口,记者粗略统计发现,近20辆三轮、四轮电动车驶过。其中,大部分为三轮车,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,也有部分车辆行驶在机动车道。在东四环一座立交桥下,记者看到一辆四轮电动车驶入标有禁行标志的道路,穿过由东向西、由南向北的车流,由北向南逆行后左转。
11月19日下午4点半至5点半,正值放学与下班高峰期,记者在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中路与解放中大道交叉口粗略统计发现,百余辆三轮、四轮电动车驶过,其中少部分车辆有闯红灯行为,有的随意掉头、拐弯,还有的载着孩子。一辆加装透明塑料棚的三轮电动车不仅后座载着一个孩子,驾驶人怀里还坐着个孩子,无任何保护措施。行驶至十字路口中间时,驾驶人竟掏出了手机,仅用右手驾驶车辆。
多名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反映,“老年代步车”随意停放、私拉电线充电等情况,记者走访居民区时也发现了此类现象。
2020年8月20日,在北京市东三环外某小区,记者看到20余辆三轮、四轮电动车分散停放在小区各处。
11月13日,记者走访北京市部分胡同。一条胡同拐角处,一根线米的插座从路边的房子里延伸出来,缠着裹了黑色胶带的电线、树枝和树干,为一辆灰色三轮车充电。一条长463米、宽5米的胡同里,15辆“老年代步车”停靠两侧,有的车身已经破旧不堪,落满灰尘;有的本身无外壳,后加了塑料棚;还有的挡风玻璃处贴了写着“接送学生”或者车主联系方式的纸张。
记者遇到一名老人开着加装塑料棚的三轮电动车买菜回来。他称,自己有两辆三轮电动车,另外一辆是封闭型的,“这辆窄道可以钻,那一辆(封闭型的)冬天、下雨天开。”
连日走访记者发现,这些“老年代步车”虽未上机动车号牌,但所挂“牌照”可谓五花八门,有的写着电动车品牌名字,有的写着“新能源车”“老年代步车”“蓄电池观光车”“一路平安168”等,还有的以假乱真,远看像是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,近看数字前还有一个“电”字。
“我开这车应该走哪个道?”在山东省德州市一家电动车专卖店门口,一名年过五旬的顾客指着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问销售人员。
“这车速度特别慢,才30多迈,你在机动车道走,后边压了一堆汽车,它们会滴滴滴,弄得你心神不宁。你开到非机动车道上,比自行车又快,占了好大地方,自行车就过不去了。”该销售人员说。
他以自己平时开的一辆速度可达50公里/小时的四轮电动车举例,“国家现在的规定不很明确,按说是非机动车,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走,但是在非机动车道根本没法走,所以我在市里就走机动车道。为嘛没有查我,因为我不违规。”
调查中,记者向相关使用者、销售者、生产者,以及道路交通执法者等抛出这个问题,也有大量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反映相关问题。
“这挂不了牌,应该叫非机动车”,前述销售人员称,按法律规定,不需要驾驶证,“但地方上规定非得要驾驶证的时候,你不拿也不行,就得挨罚。所以说,现在这个车是在法律的边缘上游走。”
针对河南省西峡县某网友关于“‘老年代步车’是否合规”“是否属于非机动车”等问题,当地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回复称,目前在销售的“老年代步车”“城市观光车”实际产品名称应为“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”,主要依据我国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管理,其生产许可证属于特种设备,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,在生产制造标准、用途及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。
而在交通事故处理和法院判决中,有使用者因相关鉴定结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,有使用者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。
据《齐鲁晚报》报道,2020年5月27日,山东省淄博市一名80岁高龄的老人驾驶着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老人受伤,花费数万元。
事故发生后,经有关机构鉴定,认定老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,按照法律规定,上路行驶必须办理车辆登记,并持有有效驾驶证。老人无证无牌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。
“老百姓买的就是电动车,哪有买挂牌车的?”老人儿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电动车被鉴定成机动车,心理上难以接受,更难以接受的是因为这个原因,父亲还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。
另一起发生在湖南省湘潭市的案件也引起关注。据媒体报道,2020年7月9日,岳塘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酒后驾驶“老年代步车”案件,嫌疑人齐某某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。
和齐某某有着类似困惑的还有西安出租车司机魏师傅。他平日驾车行驶在西安市大大小小的路上,总能见到不少三轮、四轮电动车,“闯红灯、逆行,有些还随意停车,很影响道路交通。”
“大部分电动车堂而皇之地开到机动车道上,经常一辆电动车占一个车道,就把后边机动车的路堵死了。”魏师傅说。
他曾差点追尾一辆三轮车,“当时它就挡在我前面,慢慢悠悠地走,过了一个红绿灯之后,我准备变道超车。刚往左转,它也往左转,差一点就撞上了。”遇到这类情况,魏师傅表示,只能“敬而远之”。
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李非此前也与“老年代步车”发生过刮擦。回忆起当时的场景,他依然有些闹心,“停在前面不动,也不走,往前走的时候不小心蹭到,他还要跟你吵。”
“老年代步车”乱停乱放是不少人集中“吐槽”的问题之一。李非所住小区靠近西三环,“经常下班之后停车没有地方,全被‘老年代步车’给占了,谁先到谁可以停,他们也不怕被罚,随便停车。”
一名北京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反映“老年代步车”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问题,@北京12345回复称:针对电动三轮车、老年代步车的问题,此类车辆上路是否违规交通不能认定,辖区内购入老年代步车、电动三轮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居民较多,车辆停放需要车位,因此此类车辆停放不能单纯认定为是占车位。
“不能认定占用停车位。那划老年代步车停车线啊。”“划的车位大小都是按挂牌机动车划的。”该网友在上述回复下表示。
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大队特勤中队中队长谢建兴告诉记者,在对辖区内“老年代步车”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中,遇到的比较棘手问题在于,使用者以老年人为主要群体,“老年人不太能理解,认为既然这样,那就别卖了。商店有卖,但是又查他们。”
网友口中的“无牌无照”“不守交规”“乱停乱放”在“老年代步车”使用者看来,正是此类车的“便利所在”,也成为销售者、生产者的“卖点”。
“出去不受限制,有驾照好一点儿,三轮的比四轮的好,四轮的容易截你,关键别违章,别上快行路。”记者走访北京市东四环某小区时,一名车主侃侃而谈。
在山东省德州市,记者曾遇到一名刚刚退休、正打算购买四轮电动车的顾客。她称,此前学过一段时间汽车,但家里人不让学了,“那个车加油的,太快太冲,我上岁数了,不安全。这低速,就在近的地方慢慢开,远的地方也不开这个车了。”
云南省双江自治县,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在家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“老年代步车”,“你们年轻人可以去开(汽)车,我这个是‘老年代步车’,就给我们老年人造的,你还不让我们老年人开?”
“电动车不是机动车”,北京市房山区的赵先生在京东一家店铺咨询“老年代步车”时,客服如此回复。收到车后,他发现,上显示货物名称为“机动车、电动四轮”。
3个月后,赵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,并提出“退一赔三”的诉讼请求。裁判文书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,法院支持了该请求。
2018年4月,赵先生花费29800元在京东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辆四轮“老年代步车”。店铺网页宣传称,公司所有车型均赠送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,保额15万元。
该店铺向赵先生提供的合格证显示,车辆制造企业为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,经过检验,符合《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》的要求。
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未查询到上述企业;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,也未搜索到《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》。
买车时,赵先生曾与客服沟通了“上牌”“驾照”等问题,客服回复称,“这属于低速代步车,最高时速不超过50,不需要(上牌)”“不需要(驾照)”“电动车不是机动车”。但赵先生收到的却载明“机动车*电动四轮车价税合计29800”。
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,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同年7月,赵先生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,对其造成误导,致使其购买车辆,属于欺诈行为为由,将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金多米公司”)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货退款,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,共计119200元。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金多米公司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真实属性,以及合格证上注明的生产厂家属于虚。